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埔簡調字第66號
相 對 人 許益成
相對人與
聲請人竹山製糖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事件,相對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
抗辯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鄉○○路○○號建物係相對
人與其兄弟等4 人共有之證明文件(如係
繼承,應提出
繼承
系統表、被
繼承人及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二、提出合法占用系爭土地之權源(如:登記為系爭
土地所有權
人、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
永佃權人、
不動產役權人或有租
賃權等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