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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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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3 年度埔簡調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調字第66號 相 對 人 許益成 相對人與聲請人竹山製糖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相對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抗辯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鄉○○路○○號建物係相對   人與其兄弟等4 人共有之證明文件(如係繼承,應提出繼承   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合法占用系爭土地之權源(如: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   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不動產役權人或有租   賃權等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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