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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3 年度投小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192號 原   告 南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鐘 訴訟代理人 楊崇志 被   告 邱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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