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投小字第192號
原 告 南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順鐘
訴訟代理人 楊崇志
被 告 邱進隆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6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