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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3 年度投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文忠 聲 請 人 阮明德 聲 請 人 黃國越 聲 請 人 鄧德盛 前列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德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等居留證、聲請人等薪資明細單、聲請人 等加班費計算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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