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投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文忠
聲 請 人 阮明德
聲 請 人 黃國越
聲 請 人 鄧德盛
前列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德
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太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
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參
照)。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其提出聲請人等居留證、聲請人等薪資明細單、聲請人
等加班費計算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依其
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