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簡字第360號
原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清
訴訟代理人 陳文水
被 告 嘉娜人文自然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祥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103 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向原告
承攬「99年
度推動農村再生-農村再生規劃-農村再生計畫」案,
兩造
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書」,約定廠商履行本契約,因規劃設
計錯誤、GIS 圖資未依規定製作、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
機關遭受損害時,機關得就損害部分向廠商
求償。其賠償金
額以服務費用總額為限。逾期
違約金,為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
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逾一日罰契約服務費用千分之ㄧ,
其累計罰款以契約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被告自100
年5 月21日起至100 年12月15日止計逾期209 日,其違約金
因以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故共計新臺幣(下同)35
6,000 元(1,780,000 ×20% =356,000 ),因於100 年付
款第1 期時扣逾期罰款30,260元,故被告須繳納違約金325,
74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1 年5 月6 日。
詎被告屆期拒未給
付原告
上開款項,
爰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委託服務契約書,
提起
本件,
並聲明:請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依兩造之契約,其內有網路系統,因價格與原
告所報之價格相差甚大,致被告公司受有很大損失,故未能
繼續完成承攬之工作。對原告主張被告違約之事實,及對原
告所提證據,並無意見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於99年11月17日向原告承攬「99年度推動農村再生-
農村再生規劃-農村再生計畫」案,簽訂「委託服務契約
書」,依31條及第32條約定,廠商履行本契約,因規劃設
計錯誤、GIS 圖資未依規定製作、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
致機關遭受損害時,機關得就損害部分向廠商求償。其賠
償金額以服務費用總額為限。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
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逾一日罰契約服務費用千
分之ㄧ,其累計罰款以契約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被告自100 年5 月21日起至100 年12月15日止計逾期209
日,其違約金因以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故共計35
6,000 元(1780,000×20% =356,000 ),因於100 年付
款第1 期時扣逾期罰款30,260元,故被告須繳納違約金32
5,74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1 年5 月6 日。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原告101 年3 月2 日府
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服務契約書、開標決標紀
錄、採購說明書、原告委託服務投標須知、勞務採購預算
書、經費單價分析表、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等件為證,為
被告所不爭執,雖辯稱因依兩造之契約,其內有網路系統
,因價格與原告所報之價格相差甚大,致被告公司受有很
大損失,故未能繼續完成承攬之工作等語。然被告於投標
承攬
系爭工作時,即應自行評估其風險,自不能以其將遭
受損失而得資為不履行之藉詞,是其有未依約履行之事實
,應
堪認定。
(二)依兩造所簽訂之委託服務契約書第31條及32條分別約定:
廠商履行本契約,因規劃設計錯誤、GIS圖資未依規定製
作、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時,機關得就
損害部分向廠商求償。其賠償金額以服務費用總額為限。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
每逾一日罰契約服務費用千分之ㄧ,其累計罰款以契約總
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為限。查本件服務費用之價金為1,78
0,000元,被告自100年5月21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計逾
期209日,依契約計算違約金為372,020元(1780,0 00元
×209日×1/1000=372,020元),因約定以總服務費用百
分之二十為限,故共計356,000元(1780,000×20 %=
356,000),因於100年付款第1期時扣逾期罰款30,260元
,故被告須繳納違約金325,740元(356,000-30,260=
325,740),並約定於101年5月6日清償
等情,有原告所提
101年3月2日府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服務契約
書附卷
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依委託服務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32 5,740元,及
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0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