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3 年度投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被   告 黎玉康(LE NGOC KHANG)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 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