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投勞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童尹嫻 被   告 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耀 訴訟代理人 黃禎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就被告所提打卡鐘資料,依序列表每月之各日工資、加    班時數及加班費,並列出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及計算基礎。  二、應就被告所提證據表示意見。  三、主張兩造約定之每月基本工資(不含加班費及其他給付)    之證據(如有證人,其姓名及住所)。  四、主張損害賠償之項目,係屬財產上之損害或財產上之損    害,及此部分請求之依據。 貳、被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自受雇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每月基本工資(    一定期間內應屬固定,例如某年某月起至某年某月止為新    臺幣若干,加班費及其他給付則依此計算金額)文件,及    原告之人事資料。如拒不提出或未提出,即推定原告主張    之基本工資為真實。  二、應就所提打卡鐘資料,依序列表每月之各日工資、加班時    數及加班費,並列出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及計算基礎。  三、就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