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劉文耀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尹嫻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
暨補正上訴理由中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對於
小額訴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25第1 款、
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19,2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查其所附
民事上訴狀中上訴理由欄
所載之內容未具體指摘本院第一審
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或事實,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