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投勞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凡立閥器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尹嫻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補正上訴理由中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對於小額訴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25第1 款、 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19,28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查其所附 民事上訴狀中上訴理由欄所載之內容未具體指摘本院第一審 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或事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