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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投勞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尹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立閥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6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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