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偉榮即榮一電機行
被 告 富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福彥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 號8 樓之3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