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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投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偉榮即榮一電機行 被   告 富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福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 號8 樓之3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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