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投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彭冠嘉
代 理 人 何志揚
律師
相 對 人 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梅
相 對 人 王世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之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而勞工因職業
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者,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
訟費用為必要。倘勞工於訴訟上之主張
非顯無勝訴之望,即
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0號、
101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及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淨通公
司)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相對人王世偉則係相對
人淨通公司之員工,負責招募人力及指派工作。聲請人與相
對人淨通公司或王世偉間成立勞雇關係。於民國103 年10月
22日,聲請人受相對人王世偉指派至南投縣信義鄉臺灣電力
公司工作,於騎乘機車至指派地點途中,在南投縣○○鄉○
街村○○路○○○ 號前之馬路,為閃避突然奔出之小狗不慎撞
上電線杆,因而受有右側臂神經叢拉傷之職業災害。
爰分別
對以相對人淨通公司與王世偉為先位及備位
被告,依勞動基
準法第59條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前揭主張,
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
書及給付收據、勞工傷病診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診斷證
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職核字第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函、醫療器材照片及發票影本、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醫
療費用收據、聲請人之薪資條、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等件為佐,足見
聲請人就其訴訟上之主張已提出相關依據為憑,非顯無勝訴
之望。
綜上所述,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說明
洵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