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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投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彭冠嘉 代 理 人 何志揚律師 相 對 人 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梅 相 對 人 王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之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而勞工因職業 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者,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必要。倘勞工於訴訟上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即 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0號、 101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及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淨通公 司)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相對人王世偉則係相對 人淨通公司之員工,負責招募人力及指派工作。聲請人與相 對人淨通公司或王世偉間成立勞雇關係。於民國103 年10月 22日,聲請人受相對人王世偉指派至南投縣信義鄉臺灣電力 公司工作,於騎乘機車至指派地點途中,在南投縣○○鄉○ 街村○○路○○○ 號前之馬路,為閃避突然奔出之小狗不慎撞 上電線杆,因而受有右側臂神經叢拉傷之職業災害。爰分別 對以相對人淨通公司與王世偉為先位及備位被告,依勞動基 準法第59條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 書及給付收據、勞工傷病診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診斷證 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職核字第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函、醫療器材照片及發票影本、長 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醫 療費用收據、聲請人之薪資條、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 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等件為佐,足見 聲請人就其訴訟上之主張已提出相關依據為憑,非顯無勝訴 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及說明 洵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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