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 紅番薯通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雅
訴訟代理人 林葉
相 對 人
即原告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清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經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損害
賠償,因未注意
鈞院無
管轄權,誤向鈞院提起
本件,茲發現
鈞院無管轄權,為此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等語。
二、
經查: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
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訂有口頭運送契約,約定由聲請人將布疋由
新北市汐止區環球倉儲公司運送至南投縣竹山鎮,為
兩造所
不爭執,則核兩造運送契約之履行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依
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請
求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