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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投簡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   紅番薯通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雅 訴訟代理人 林葉 相 對 人 即原告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經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請求損害 賠償,因未注意鈞院無管轄權,誤向鈞院提起本件,茲發現 鈞院無管轄權,為此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等語。 二、經查: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 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訂有口頭運送契約,約定由聲請人將布疋由 新北市汐止區環球倉儲公司運送至南投縣竹山鎮,為兩造所 不爭執,則核兩造運送契約之履行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依 上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請 求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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