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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投簡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58號 原   告 三固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樹火 被   告 正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 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4 年9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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