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肆仟捌
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