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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5 年度埔小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台福即清境西雅圖山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 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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