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台福即清境西雅圖山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柒
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