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5 年度投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合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義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零伍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