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投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合宅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義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零伍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