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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5 年度投簡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得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 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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