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祥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暐得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伍仟貳佰玖拾
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