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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5 年度投簡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簡 上字第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第一審(本院104 年度 投簡字第438 號)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四年度投簡字第四三八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及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簡易庭104年度投簡字第438號民事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中,證人吳宗達、邱慶輝及聲請人於系爭 事件開庭之實際陳述與筆錄上之記載尚屬有間,為釐清事實 ,聲請人需要明瞭系爭事件開庭之陳述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簡易庭104 年度投簡字第438 號損害賠 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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