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邱垂晢
兼
訴訟
代理人 邱献志
被 告 湯學傳
洪淑卿
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原毅 住同
上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景田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
,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二、當事人不
抗辯而為
本案之
言
詞辯論者,視為
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辦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
詞辯論
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
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
事務分配辦法第2 條第2 、3 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湯學傳及箱根生活館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箱根公司)應將坐落南投縣○○鎮○○
○段○ ○號北側,面積約700 坪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
縣○○鎮○○路○ 段○○○○ 號之四層鋼構建築物(扣除原告
已出租與電信業者之4 個房間,下稱
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
還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返還
上開租賃
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 萬6,565 元;
備位聲明請求:㈠
被告箱根公司應將系爭建物返還原告邱垂晢;㈡被告湯學傳
及箱根公司應將坐落南投縣○○鎮○○○段○ ○號北側,面
積約600 坪之土地返還原告邱献志,並自104 年1 月1 日起
至返還
前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邱献志2 萬5,000 元
。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477 萬5,000 元,已
逾50萬元,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之訴訟,且
原告依
租賃契約請求返還系爭建物部分,固屬同條第2 項第
1 款所定之訴訟,然請求返還南投縣○○鎮○○○段○ ○號
北側土地部分,則非屬之,是仍應一併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另原告雖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被告洪淑卿至今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
前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
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