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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6 年度埔簡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姜美香 被   告 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名稱「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 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 ,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 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 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 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就被告「金滿屋不動產有限 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 」之顯然錯誤,然實際上確經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子瑀 到庭辯論參與訴訟,參諸前開法條及判例,爰依原告之聲請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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