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姜美香
被 告 金滿屋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名稱「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金滿屋不動產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錯誤,應包括當
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
,
祇須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
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
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
裁判,仍應有
上開法條之
適
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 號判例
參照)。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就被告「金滿屋不動產有限
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金滿星不動產有限公司
」之顯然錯誤,然實際上確經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黃子瑀
到庭辯論參與訴訟,
參諸前開法條及判例,
爰依原告之聲請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