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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7 年度投小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44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泰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 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6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餘44 0 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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