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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7 年度投小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山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肆 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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