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山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肆
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