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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7 年度投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佑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醫菁 訴訟代理人 林炳昌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士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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