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424號
原 告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彥甫
被 告 日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1
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2,500元,應繳裁判費為5,1
8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投補字第385號裁
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4,680元之裁判費(扣除
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
投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
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佐,其起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