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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8 年度埔小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活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昆 被   告 劉宇菲(原名:劉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起訴前,被告之戶籍地即已遷 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 紙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及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