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活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進昆
被 告 劉宇菲(原名:劉曉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起訴前,被告之戶籍地即已遷
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 紙附卷
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及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