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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8 年度投救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金煌彬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寶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民 事簡易庭以108 年度投補字第268 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 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 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投補 字第268 號職業災害補償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 訴請職業災害補償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 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 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道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