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金煌彬
訴訟
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寶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
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民
事簡易庭以108 年度投補字第268 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
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
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投補
字第268 號職業災害補償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
訴請職業災害補償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
扶助之事實。
綜上所述,聲請人
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
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道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