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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8 年度投簡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陳富美 被   告 陳阿仁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起訴時原聲明係請求: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46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其中如附表所示動產(即包含編號1至11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7 日具狀追加為:系爭執行事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2所示 動產(即增加急速冷凍機1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原 告所為聲明之追加,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查封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1之動產為原 告於106年6月時購買,並放置於南投縣○○鄉○○路○段○○○ 號。原告在於107年6月雇用訴外人劉如賢,將上開動產搬移 至原告所有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放置,卻遭被告及其代理人即訴外人羅彥富誣指為 訴外人陳達成及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紳豐公司 )所有,向本院申請查封並於108年5月23日載運走。被告又 於108年7月16日未經知會本院民事執行處,逕將如附表所示 編號12之急速冷凍機1台搬離,為違法之舉。上開動產為原 告擔任餐飲管理教職從事相關業務、教學、產學合作需要所 購買之設備,並陳達成或紳豐公司經營電宰生雞肉的設備 ,且陳達成於查封時亦表明該等動產非其所有,也未在查封 筆錄簽名。被告為證明該等動產為紳豐公司或陳達成所有, 恣意指封使原告平白遭受重大損失。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附 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如上所述。 二、被告答辯略以: 查封當日訴外人陳達郎曾於現場表示附表所示動產為陳達成 所有。又系爭土地為陳達成、訴外人陳達郎、陳地基、陳達 豪與原告因繼承公同共有,並非原告一人單獨所有,無足 證明土地上之動產確為原告所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印文與 抬頭不服,並以現金交易新臺幣(下同)605,200元,與一 般交易習慣不符,且記載交易項目竟與查封物品完全相同, 顯然為臨訟杜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向本院聲請對紳豐公司、陳達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依被告指封前後於10 8年5月23日、同年7月16日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核閱無 訛,應認為真實。被告指稱如附表所示動產為陳達成及 紳豐公司所有一節,則為原告所否認,並抗辯該等動產為其 所有等語,則本院即應審酌如附表所示動產是否為原告所有 、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 爭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理由? ㈡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動產為其所有,固以如附表所示動 產係查封於系爭土地,系爭土地為其所有一情而為抗辯,並 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附卷,然依該土地所有權狀記載原告 僅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人(見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權 狀字號107竹土字第005354號土地所有權狀),並非原告單 獨所有,因公同共有土地之各共有人均有土地使用權,無從 逕認土地上堆放之物品即為原告所有。此外,原告雖又以陳 達成及訴外人張秀娥將南投縣○○鄉○○路○段○○○號出租予 原告,雙方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房屋內之設備或生財工 具均為原告所有,並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且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及公證書在卷。然除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約定事 項所增設備或生財工具是否確實為如附表所示動產外,細觀 公證書公證人實際體驗情形㈣㈤分別記載:本件未至現場體 驗,房屋(土地)現況不予證明;本件有關動產、金錢並未 當場交付等語(見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案號106年度投院民 公凰字第0106號公證書),更非得以之證明房屋內之設備或 生財工具為何。 ㈢原告另提出堂興鍋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堂興公司)之估價 單及出貨單,試圖證明如附表所示動產為其所購買。惟堂興 公司之負責人莊錦堂於本院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時到場具 結證稱:我沒看過原告提出證一之估價單,是陳達成說原告 要告他,陳達成說他代表紳豐公司,估價單當時是空白的, 一年多前陳達成要我先蓋公司的印再給他;紳豐畜產加工有 限公司之前是有向我買過一個鍋爐;我不認識原告,沒有與 原告接觸過;被告答辯狀被證三編號3的鍋爐是我拆的,我 確實有在賣火爐,我是賣給陳達成,他向我買的那台是我去 裝的,裝在竹山的工廠,我在三灣拆一台,那台是陳達成叫 我去拆的,拆了之後本來說要裝在草屯的坐月子中心,但後 來是陳達成處理的,我就不瞭解,還有一台是原本就在竹山 的工廠,我說的工廠就是陳達成的工廠,我還有拆雙層鍋, 沒有在剛剛的照片裡面;原告提出的出貨單不是我們打的, 我們公司沒有電腦等語(見本院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 )。足見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根本不是堂興公司填載完整後交 付原告,出貨單更非堂興公司製作,顯可疑為臨訟杜撰,除 已有偽造文書之嫌,更無從證明其上記載之產品為原告購買 。 ㈣又如附表所示部分動產之搬運司機劉如賢於同日到場結證稱 :系爭執行事件案卷所附現場照片中的2個水塔,是紳豐公 司的老闆,姓什麼我不知道,叫我○○○鄉○○路○段○○○號 載到竹山的[石回][石瑤],那邊有一個很大的空地,空地旁 邊有一些樹,叫我放在旁邊就好了,空地上還有很多架子, 是用來殺雞的;水塔很大,我是分兩次載運,吊一次1500元 ,就是我剛才說的紳豐公司的老闆給我的,隔天才給我的, 我去外面工作,他直接拿來給我;我知道是紳豐公司的老闆 ,之前他就有叫過我,我們是工作上認識的。他有工作就會 叫我。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都叫他殺雞豐仔;我不認識原 告,沒有看過原告等語(見本院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 )。綜合上開2位證人證詞,原告均未曾向其購買物品或請 求搬運之過程中出現,反都是由陳達成實際出面接洽甚至交 付款項,根本無法證明原告確實購買如附表所示動產。再者 ,本件原告於108年11月5日當庭自陳:整個財產會惡化也是 因為陳達成外遇,他做事沒有非常仔細,我也是身受其害, 他生活不檢點,導致妻離子散。陳達成的資金來源都是跟我 借貸,我也有投資等語(見本院108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 )。顯見原告與陳達成另有借貸或投資關係,然陳達成借款 或接受投資後購買之物品所有權,並非因此即歸屬於原告。 ㈤末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 明其為如附表所示動產之所有權人,或有其他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之權利,自無從援引上開條文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 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其所 有,或有何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從而,原告依強制執 行法第15條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 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 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附表: ┌─┬────────┬────────────┬───────┐ │編│物品名稱 │件數長度重量規格 │特徵 │ │號│ │ │ │ ├─┼────────┼────────────┼───────┤ │1│水塔(1個) │長3.7公尺、直徑2.3公尺 │中古不銹鋼 │ │ │ │ │ │ ├─┼────────┼────────────┼───────┤ │2│水塔(1個) │長4.58公尺、直徑2.3公尺 │中古不銹鋼 │ │ │ │ │ │ ├─┼────────┼────────────┼───────┤ │3│鍋爐(1個) │高1.2公尺、直徑80公分 │ │ │ │ │ │ │ ├─┼────────┼────────────┼───────┤ │4│水槽(1個) │長2.16公尺、寬0.56公尺、│不銹鋼 │ │ │ │高8.8公尺 │ │ ├─┼────────┼────────────┼───────┤ │5│水槽(1個) │長1.96公尺、寬0.56公尺、│不銹鋼 │ │ │ │高0.18公尺 │ │ ├─┼────────┼────────────┼───────┤ │6│載運子車(4個) │長0.9公尺、寬1.12公尺、 │不銹鋼 │ │ │ │高1.12公尺 │ │ ├─┼────────┼────────────┼───────┤ │7│空氣壓縮機(1個 │長1.65公尺 │SWAN │ │ │) │ │SWP-310 │ ├─┼────────┼────────────┼───────┤ │8│水洗機(1個) │長3.27公尺、寬1.07公尺、│不銹鋼 │ │ │ │1.86公尺 │ │ ├─┼────────┼────────────┼───────┤ │9│蒸煮爐(1個) │長0.88公尺、寬0.88公尺、│不銹鋼 │ │ │ │高1.12公尺 │ │ ├─┼────────┼────────────┼───────┤ │10│蒸網(1個) │長0.77公尺、寬0.83公尺、│不銹鋼 │ │ │ │高0.39公尺 │ │ ├─┼────────┼────────────┼───────┤ │11│風管(1個) │長1.2公尺、寬0.55公尺、 │不銹鋼 │ │ │ │高0.15公尺 │ │ ├─┼────────┼────────────┼───────┤ │12│急速冷凍機(1台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