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8 年度投簡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原   告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志 被   告 余忠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材料未支付貨款,惟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參,且被告請求本院移轉管轄之書狀,其記載地址 亦同,另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報價單,亦無兩造間之買賣契 約履行地為南投縣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