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原 告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龍志
被 告 余忠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材料未支付貨款,
惟被告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
可參,且被告請求本院移轉管轄之書狀,其記載地址
亦同,另依原告
起訴狀所附之報價單,亦無
兩造間之
買賣契
約履行地為南投縣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