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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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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8 年度投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保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 段0 號9 樓之5 ,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憑,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