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保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旻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 段0
號9 樓之5 ,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 紙在卷
可憑,依民事
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