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埔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致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櫻王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8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