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埔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致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麒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櫻王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81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