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小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310號 原   告 駿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田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駿勝交通有限 公司之大小章、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第117 條前 段、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蓋用原告公司及法定 代理人之印章,且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是原告起訴程式有以上欠缺並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