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310號
原 告 駿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承樹
被 告 王文田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住、
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第117 條前
段、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未於
起訴狀蓋用原告公司及法定
代理人之印章,且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前揭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之
受僱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份附卷
可憑,
惟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