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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小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310號 原   告 駿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樹 被   告 王文田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第117 條前 段、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蓋用原告公司及法定 代理人之印章,且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前揭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之 受僱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