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艷萍
訴訟代理人 劉智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