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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建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艷萍 訴訟代理人 劉智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