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裁定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張秋陽即泰豐工業社
訴訟
代理人 張勝凱
鄭燕燕
被 告 千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烱璋
被 告 林榮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張勝凱擔任原告
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
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第按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訴訟
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
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規定撤銷其許可,分別於民事事
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及5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委任張勝凱為訴訟代理人,而張
勝凱於同日
言詞辯論期日向本院表明其為原告之子,本院審
酌張勝凱與原告有親屬關係而准許張勝凱擔任原告訴訟代理
人。然本院訊問張勝凱對於被告之答辯內容有何意見,張勝
凱表明「庭後具狀補呈。另庭後補正原告交洽工程之聯絡人
及聯繫方式。」(見本院卷第202 頁),
詎張勝凱不僅未補
呈對於被告答辯內容之意見,
迄至本院於109年6月10日訊問
原告另一名訴訟代理人鄭燕燕,鄭燕燕仍當場表明庭後再具
狀補呈(見本院卷第279及280頁),顯見張勝凱不僅將
本件
訴訟應補正之事項,置若罔聞,亦未將本件訴訟之進行程度
,轉知原告另一名訴訟代理人鄭燕燕,致本件訴訟呈現嚴重
空轉之情形,足認張勝凱為極不適任之訴訟代理人,自應撤
銷張勝凱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