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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張秋陽即泰豐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勝凱       鄭燕燕 被   告 千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烱璋 被   告 林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張勝凱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第按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訴訟 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規定撤銷其許可,分別於民事事 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及5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委任張勝凱為訴訟代理人,而張 勝凱於同日言詞辯論期日向本院表明其為原告之子,本院審 酌張勝凱與原告有親屬關係而准許張勝凱擔任原告訴訟代理 人。然本院訊問張勝凱對於被告之答辯內容有何意見,張勝 凱表明「庭後具狀補呈。另庭後補正原告交洽工程之聯絡人 及聯繫方式。」(見本院卷第202 頁),詎張勝凱不僅未補 呈對於被告答辯內容之意見,迄至本院於109年6月10日訊問 原告另一名訴訟代理人鄭燕燕,鄭燕燕仍當場表明庭後再具 狀補呈(見本院卷第279及280頁),顯見張勝凱不僅將本件 訴訟應補正之事項,置若罔聞,亦未將本件訴訟之進行程度 ,轉知原告另一名訴訟代理人鄭燕燕,致本件訴訟呈現嚴重 空轉之情形,足認張勝凱為極不適任之訴訟代理人,自應撤 銷張勝凱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