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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簡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袁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鑫喬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7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