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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5號 原   告 寬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基明 被   告 兆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翰 被   告 吳聰傑       吳聰奇       阮氏秋波       章吳秀枝       黃吳秀菊       吳秀節       吳秀敏       吳炳聚       洪光哲       洪于勝       洪文堂       陳嘉揚       陳淑慧       陳加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2日上午9 時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就南投縣 ○○市○○段○○○○○○號土地為裁判分割,而前揭地號土地 原共有人之一即吳炳桂業於民國94年4月2日死亡,因原告所 提有關吳炳桂之繼承資料尚有未足,使本院無法確認吳炳桂 之繼承情形,須再調查吳炳桂之繼承情形,認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