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5號
原 告 寬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基明
被 告 兆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翰
被 告 吳聰傑
吳聰奇
阮氏秋波
章吳秀枝
黃吳秀菊
吳秀節
吳秀敏
吳炳聚
洪光哲
洪于勝
洪文堂
陳嘉揚
陳淑慧
陳加
諭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2日上午9 時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就南投縣
○○市○○段○○○○○○號土地為
裁判分割,而
前揭地號土地
原共有人之一即吳炳桂業於民國94年4月2日死亡,因原告所
提有關吳炳桂之
繼承資料尚有未足,使本院無法確認吳炳桂
之繼承情形,須再調查吳炳桂之繼承情形,
爰認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