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簡字第 4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4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佩蓮       李秉修 被   告 禾瑑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 貳拾玖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瑑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與原告締結信 用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 使用,且邀同被告陳韻安為連帶保證人,被告禾瑑有限公司 授權被告陳韻安得持系爭信用卡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當期應付之帳款,若未清償則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並應按週年利率14.6%計付利息。被告禾瑑有 限公司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連同衍生之循環信用利息, 今尚餘新臺幣(下同)315,846元(其中本金為297,882元, 下稱系爭債權)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禾瑑有限 公司仍置之不理,而被告陳韻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爰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 及其約定條款、連帶保證書、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逾期帳 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電催紀錄、原告公司通知函等件影本 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9頁、第107頁至第232頁),且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證據之原本經本院查明屬 實,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言詞辯論期於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證 據調查結果,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被告自應依 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對原告負連帶清償 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