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黎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馨丹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詠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佶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百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反訴
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
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事訴
訟法第260 條第3 項、第433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
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準用之,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蓋反訴制度,在求本訴與反
訴之
言詞辯論及其他調查證據等程序,可以互相利用,而得
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並防止
裁判之牴觸,若訴訟程序已
進行接近終結,當事人始行提起反訴,此時反訴部分不但不
能與本訴部分同時調查、辯論,以節省勞力、時間、費用,
反使訴訟程序歸於複雜造成訴訟延滯,有礙訴訟之終結,違
背訴訟經濟原則,故應不許當事人提起。
二、
經查,本訴部分經本訴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7日起訴後,
歷經同年3 月24日、4 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遲
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109 年5 月19日始提出反訴,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是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備起
訴要件,
參照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