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廣承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黎承翰
訴訟代理人 劉馨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3日對於本院109 年度投簡字第5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然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
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
判決本訴部分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2,540 元。如係對第一審反訴部分不服,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8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完整之
上訴聲明,
並
按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
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或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