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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投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9號 原   告 慶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雄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律師 被   告 李永源 訴訟代理人 李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在第二法庭宣判,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九年三月 三十日下午三時在第二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