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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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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0 年度投簡調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調字第49號
原      告  彬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權 


上列當事人被告許源浪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㈡提出被告總潤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第㈠或㈡項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訴請本院就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總潤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等2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均未記載,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書狀程式不合,且亦有未經合法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之情事,限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