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埔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洪稚庭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群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坤洲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群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並應提出
被告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定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
本件聲請人起訴確認對相對人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0地號及一筆未編地號之土地,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等語。
惟聲請人起訴時未正確記載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群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何,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使後續訴訟無法進行,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
非不能補正。
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