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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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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1 年度投司簡調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司簡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翔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坤南 
聲  請  人  陳昭斯 
相  對  人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 
相  對  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車禍發生地為桃園市觀音區,相對人尚易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相對人林建宇住所地為彰化縣和美鎮,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交通事故案卷資料、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均屬本院轄區,是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違誤。而審酌證據調查及當事人應訴便利性,本件應以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妥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