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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1 年度投簡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王漢中 
被      告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進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規費新臺幣8,000元。
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測量規費新臺幣8,000元,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囑託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下稱南投地政事務所)就南投縣○○○○○段00地號土地進行測量,南投地政事務所於111年3月29日檢送111年1月6日土地複丈字第003900號複丈成果圖。原告於111年4月29日聲請重新測量同段76地號土地之通行方案,有民事陳報及補充理由狀可參復於111年5月11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同段77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除去並恢復原狀,及聲請重新測量,有民事聲請狀可參。是原告應補繳之測量規費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經本院通知原告至南投地政事務所繳納上開測量規費。然原告不願繳納測量規費,且稱其前已繳納勘測費用,現要求原告重新繳納勘測費用顯然不當等語,致訴訟無從進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民事聲請狀可參,原告所為似有虛耗司法資源。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限期繳納,如原告逾期不繳納者,被告應於該期限屆滿後5日內,向南投地政事務所墊支上開測量規費,如被告逾期不墊支者,本件訴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經當事人逾4個月未繳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