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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11 年度投簡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塏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8,700元,尚餘550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