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投簡字第388號
原 告 保潔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塏頤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50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8,700元,尚餘550元未繳納,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