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投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陳昌期 住○○市○○區○○里○○○路00○0 號
陳燕齡
被 告 仲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之
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記載「一、確認
被告所
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不實,其異議為無效。」,僅記載提出訴訟之目的,
惟未提出希望法院如何為
裁判之具體、特定聲明,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