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振輝
張文嫩即張雪君即高雪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以112年度豐小字第795號
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867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86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