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埔小字第26號
原 告 鄭麗卿
梁安萍
喬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蔡英碧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埔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3件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
可佐,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