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埔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安昌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徐佳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