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投小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慶
即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13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況狀查詢清單為證,是上訴人之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