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96號
原 告 鄭力銘
被 告 林恩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犯罪工具,而幫助詐欺犯罪集團作為詐取財物後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使用,進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訴追、處罰之效果,僅因於臉書瀏覽刊登「合毅食品有限公司」之廣告,遂與1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浩瀚」之人聯絡,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初某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某處,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交給該名自稱「許浩瀚」之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後,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旺金來實戰群GD」聯繫原告,推薦下載詐欺集團所架設之「宏策」投資APP,為投資股票依指示匯款之詐欺行為,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0日某時許,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內,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帳而隱匿犯罪所得之歸屬及流向,原告始知受騙。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投金簡字第73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5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3-33頁),並經本院調取系爭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